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占元玉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笠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一森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3,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