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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2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張建國被上訴人即原 告 程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培明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及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7,706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