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方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淵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世舜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萬3,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214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59萬4,11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30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5萬1,744元(計算式:5萬1,214元+10萬530元=15萬1,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