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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38號上 訴 人兼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信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雲青被 上 訴人兼 上 訴人即原審原告 豐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士銘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3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萬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