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300號附帶上訴人 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Verajet Vongkusolkit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依其附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8,679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1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
32.235計算,為新臺幣27萬9768元】及新臺幣(下同)20萬1941元,共計48萬1709元(=27萬9768元+20萬1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