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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301號上 訴 人 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乾被 上訴人 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Verajet Vongkusolkit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Verajet Vongkusolkit為被上訴人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年7月1日變更為Verajet Vongkusolkit(至114年8月13日始為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有董事會議決議附卷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被上訴人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Verajet Vongkusolkit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