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309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再勝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吳承軒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徐佩鈴即仁裕工程行、黃瑞裕即久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萬7,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7,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