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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4號上 訴 人 浩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澤宇室內裝修設計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鼎丞被上訴人 巫錦洞訴訟代理人 陳禮文律師

王亭涵律師吳俊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