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40號原 告 欣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經先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劉嘉凱律師被 告 大同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陳宥任律師複代理人 丁錦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