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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10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009號聲 請 人 陳修沁即陳科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全字第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全字第12號),以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據其提出新北市淡水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9頁),依照前開規定,應視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另依形式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救助准予之範圍僅及於上開假扣押事件,併此敘明。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