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029號聲 請 人 黃春萬代 理 人 吳磺慶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日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勞動訴訟,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訴字第190號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卷屬實。又觀諸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及所提證據,本件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勞動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