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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055號聲 請 人 何牧珉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再審事件(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2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雖其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聲請人前開再審案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自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