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1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118號聲 請 人 林湘聆代 理 人 顏永青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張仁傑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211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211號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其訴訟依形式觀之,難遽認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