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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46號聲 請 人 卓火土即財團法人宏達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宏達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宏達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宏達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13年5月9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請求准許裁定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13年8月16日臺教社㈢字第1130074965號函、相對人113年5月9日第6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同日董事聯席會記錄、相對人修正前後章程及修正對照表為憑,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附件: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