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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48號聲 請 人 王時思即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四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決議修改章程如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6條、第14條部分,業據提出文化部113年8月21日文心字第1133023139號函、相對人113年7月22日第14屆第6次董監事聯席會議記錄、會議議程、簽到單、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附表:

條 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主管。其中督導本會業務之副首長及督導單位主管為當然董事。 二、有關機關、團體代表。 三、蒙、藏人士。 四、學術文化界人士。 五、熱心公益人士。 六、社會公正人士。 七、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前項遴聘之董事因故出缺時,應由主管機關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主管機關並得因政策需要或原遴聘人員職務異動,隨時解任。 本會董事長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指派後由本會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主管。其中督導本會業務之副首長及督導單位主管為當然董事。 二、有關機關、團體代表。 三、蒙、藏人士。 四、學術文化界人士。 五、熱心公益人士。 六、社會公正人士。 七、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前項遴聘之董事因故出缺時,應由主管機關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主管機關並得因政策需要或原遴聘人員職務異動,隨時解任。 本會董事長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指派後由本會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置監視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推薦擔任,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監事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資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執行人員。 本會設監事會,置監視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推薦擔任,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 監事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資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執行人員。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