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73號聲 請 人 王淑雲即財團法人蓮華佛學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蓮華佛學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蓮華佛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蓮華佛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蓮華佛學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5年10月20日新北教社字第1051959008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5年10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0冊、第25頁第3128號)。因業務需要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提請相對人112年11月25日第一屆最後一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復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13年10月7日新北教社字第1131830364號函同意,變更如「相對人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蓮華佛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審酌聲請人製作提出之「相對人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所列仍多有疏漏或錯誤之處,諸如:修正條文第二條內容第一、三、四、五款誤繕部分文字,應更正為「一、開設蓮華佛學園,提供佛學教義研究。... 三、定期不定期舉辦佛學研討會,與其他佛學組織者進行佛學交流。四、佛學教育出版事業。如印製經書贈送、錄製佛教影音光碟片贈送等。五、捐贈獎助學金、培養佛學講述專門人才。」等語,始屬正確、漏列原條文第二條內容、第五條說明內容應更正為「本條以修訂為董事人數資格組成方式。」等情(見本院卷第39至51頁);乃由本院再相互參照比對聲請人提出新、舊章程全文繕改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