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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82號聲 請 人 盧維屏即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董事長代 理 人 陳德福(兼送達代收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董事長,原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決議修正,爰依民法第62條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113年10月9日函、113年9月5日函、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變更後捐助章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第18屆董事會第12次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名表暨委託書等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3-58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附件: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