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90號聲 請 人 郭書祥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文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文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台北市文海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文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經民國113年8月18日第10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