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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03號聲 請 人 黃凱文即財團法人臺北市遠方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遠方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遠方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北市遠方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遠方未來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遠方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6年2月16日北市社團字第106321673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6年3月1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1冊、第13頁第3145號)。因業務需要申請改隸為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暨修正基金會名稱、捐助章程條文,並提請相對人113年2月28日第三屆第五次董監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復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113年5月16日北市社團字第1133069768號函同意,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遠方未來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遠方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遠方未來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