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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10號聲 請 人 王星威即財團法人台北市閩北同鄉會文教基金會董

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閩北同鄉會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閩北同鄉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閩北同鄉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閩北同鄉會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68年4月30日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10年11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8冊第25頁第815號)。經提請董事會於112年7月5日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捐助章程變更及法人印信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閩北同鄉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法人印信,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