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李寶珠即財團法人慶寶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慶寶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慶寶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慶寶勤勞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慶寶勤勞社福基金會)之董事長,慶寶勤勞社福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0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3條、第4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慶寶勤勞社福基金會經112年11月22日第10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3條、第4條如附表所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全文、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慶寶勤勞社福基金會第10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7頁),固堪認定。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部分,僅係就主事務所地址之變動為更新修正,第4條部分則僅係就基金會捐助財產類別為文字補充,並未變更捐助財產之實際類別或金額內容,均非屬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依首揭說明,屬毋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茵綺附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原條文) 修正說明 第三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 第三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敦化北路二O一之三十六號二樓。 依主事務所地址變更。 第四條 本會前身為財團法人勤勞醫教公益基金會,由台塑企業創辦人王永慶等捐助新臺幣伍仟萬元為設立基金,改隸時擁有基金金額為現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捌萬元,財務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折值新臺幣壹仟捌佰零陸萬陸仟貳佰參拾元,合計基金為新臺幣伍仟參佰貳拾肆萬陸仟貳佰參拾元。 前項基金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第四條 本會前身為財團法人勤勞醫教公益基金會,由台塑企業創辦人王永慶等捐助新臺幣伍仟萬元為設立基金,改隸時擁有基金金額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捌萬元,財務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折值新臺幣壹仟捌佰零陸萬陸仟貳佰參拾元,合計基金為新臺幣伍仟參佰貳拾肆萬陸仟貳佰參拾元。 前項基金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依財團法人法第八條,增加財產種類說明。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