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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36號聲 請 人 簡志誠即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之董事長代 理 人 陳軒庭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前交通部電信總局於民國40年9月3日以台字第996號令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因業務需要,經第7屆董事會第16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有法人登記證書、第7屆董事會第16次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交通部113年8月30日交產字第1131402106號函等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至96頁、第105頁),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9條如附表所示,惟該條係修改聘僱組長程序或為文字修正,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本院無由准許,自應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月姝附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5條 本會置董事九人組織董事會,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交通部遴聘;其餘董事由交通部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現職員工中遴聘。 董事由交通部遴聘者,得隨時改聘補足原任期。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董事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經交通部特別核定者,不在此限;另因其他事由,而未符合性別比例者,於屆期中遇有缺額情事或任期屆滿改派時,應優先推薦少數性別之適任人選。 本會置董事九人組織董事會,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交通部遴聘;其餘董事由交通部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現職員工中遴聘。 董事由交通部遴聘者,得隨時改聘補足原任期。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為落實行政院院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新增第五項有關性別比例相關規定。 第6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由交通部就交通部公務員及中華電信現職員工中遴聘之,但監察人總數半數以上席次,應由交通部遴聘之。 本會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但性質特殊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監察人之遴聘、改聘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由交通部就交通部公務員及中華電信現職員工中遴聘之,但監察人總數半數以上席次,應由交通部遴聘之。 本會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但性質特殊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為落實行政院院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新增第三項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第9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人事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陳報交通部核定。變更時,亦同。 本會設業務、產業、會計、總務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至二人,幹事若干人,分掌各組工作。 本會設稽核人員,獨立隸屬於董事會,由董事會或其所授權之人直接指揮監督。 稽核人員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項組長由董事長就董事中遴選為原則,並提請董事會通過派兼或聘任之;副組長、幹事由組長遴選並提請董事長聘任之。 本會辦事細則及人事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陳報交通部核定。變更時,亦同。 本會設業務、產業、會計、總務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至二人,幹事若干人,分掌各組工作。 本會設稽核人員,獨立隸屬於董事會,由董事會或其所授權之人直接指揮監督。 稽核人員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項組長由董事長就董事中遴選並提請董事會通過派兼之;副組長、幹事由組長遴選並提請董事長聘任之。 一、依第五條規定,本會董事均由交通部就交通部、中華電信公司現職員工遴聘;又依本條第五項規定,組長由董事長就董事中遴選,致組長身兼原職、本會董事、組長等至少三職而業務繁重。 二、基於用人彈性化、本會各項業務推動順遂、性別比例等考量,修正第五項前段為組長由董事長就董事中遴選為原則,亦即必要時得聘任非董事之適才適任人選擔任本會組長。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