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柯長崎即財團法人楊必立管理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楊必立管理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楊必立管理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四條第二項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楊必立管理教育基金會(下稱楊必立管理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楊必立管理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民國112年12月8日第8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內容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楊必立管理教育基金會112年12月8日第8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董事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前董事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楊必立管理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14條第2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4條第2項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十四條第二項 前項前清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得悉數捐贈財團法人政大企管教育基金會作為推廣管理教育之用。 第十四條第二項 前項前清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