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2號聲 請 人 林家明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妙道院之董事長代 理 人 卓裕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妙道院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妙道院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妙道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9年10月8日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0年1月1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6屆第7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登記會址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北市妙道院第6屆第7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暨簽到表、第6屆董(監)事名冊、112年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捐助暨組織章程、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就上開變更之捐助暨組織章程表示意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亦表示無意見,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3年3月6日北市民宗字第1136011291號函在卷可稽,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妙道院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條至第13條、第15條之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主管機關未為反對之表示,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1條至第3條關於文字之修正、第4條關於財團法人辦理之目的事業、第5條關於原始捐助法人財產之金額及文字之修正、第14條關於會計年度制度之修正與法令依據之明文化、第16條關於捐助暨組織章程之修訂程序及條號之變動等內容,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