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38號聲 請 人 余宗澤即財團法人生活品質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生活品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如董事會或監察人等)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如董事或監察人之任免、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財團財產之管理等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生活品質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民國112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生活品質文教基金會第九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為如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13年1月22日函、財團法人生活品質文教基金會112年12月22日第九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然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生活品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3、16條所示之內容,僅係對該財團法人之業務內容之文字及章程修訂日期為修正,均與財團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