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夏曉鵑即財團法人社會發展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社會發展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社會發展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財團法人社會發展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88年3月8日以八八北府教三字第82688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相對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108年6月9日第5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4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9月10日新北教社字第1101623967號函、第五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議紀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查,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4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至第2條、第4條、第10條、第13條、第15條如附表所示,惟其中第1條係法令依據之修正、第2條係設立目的及業務內容之文字修正、第4條係會址之異動、第10條係業務審定與規劃期限與送主管機關備查之明文、第13條係設立許可事項變更程序、第15條係章程修訂依據及修訂時間,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本院無由准許,自應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附表:
條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1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社會發展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社會發展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配合財團法人之實施、修改法源依據。 第2條 本會以發展教育、科技事務,提升國民生活素質、促進新北市之學術、社區等交流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辦理社會教育活動及各項人才培育計畫。 二、舉辦以新北市為主之地方性、社區性教育活動。 三、舉辦學術、教育及社區交流活動。 四、出版或製作教育相關之有聲及無聲出版品。 五、設立獎助學金及研究獎助金,資助對教育相關領域內有貢獻之人士。 六、組織與進行社會發展有關之研究工作。 本會以發展教育、文化、科技事務,提升國民生活素質、促進台北縣之學術、文化、社區等交流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辦理社會教育活動及各項人才培育計畫。 二、舉辦地方性、社區性之教科文活動。 三、舉辦台北縣之社區間的學術及文化交流活動。 四、出版或製作文化教育相關之有聲及無聲出版品。 五、獎勵或補助對文化教育相關領域內有貢獻之人士。 六、組織與進行社會發展有關之研究工作。 修改基金會所在縣市之名稱,並因應獎學金辦法之設立,修正第五項業務內容。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鄉○○村00鄰○○路00號11樓。 因原會址有異動,故另設新會址。 第5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五、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六、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合併之擬議。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增訂董事職權。 第6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會半數以上之成員須為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專任教師。董事均為無給職。 配合財團法人法第40條,增列董事資格。 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配合財團法人法第40條,增列董事連任規定。 第8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人選須為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專任教師。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增訂董事長請假辦法。 第9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局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局,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62、63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配合財團法人法第43條,修訂董事會運作方式,即每半年開一次董事會,以及增訂董事請假辦法。 第10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局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決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配合財團法人法第25條,修訂業務審定與規畫之期限。 第12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局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13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局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局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14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局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九日第二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修正通過。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變更章程修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