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44號聲 請 人 張新井即財團法人中華大道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大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大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中華大道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係於民國87年12月4日經教育部台(八七)社(四)字第87139471號函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4冊第49頁第2189號)。
茲因該財團法人前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教育部113年1月30日臺教社(三)字第1130012200號函、財團法人中華大道文教基金會112年12月30日第9屆第4次董事會議事錄、修正前之捐助章程、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大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