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孫道亨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孫法民文教基金會之董事
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孫法民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孫法民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台北市孫法民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北市孫法民文教基金會(下稱孫法民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8月8日決議修改,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孫法民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5條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2月5日北市教終字第1123066720號函、孫法民文教基金會112年8月8日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第4條僅係將主事務所由「臺北市○○區○○○路○段00號26樓」變更為「桃園市○○區○○○○段000號」;第15條僅為增訂修正章程時間,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士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