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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58號聲 請 人 莫若楫即財團法人土木科技研究發展文教基金會之

董事長代 理 人 林碧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土木科技研究發展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土木科技研究發展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土木科技研究發展文教基金會業經民國113年1月4日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土木科技研究發展文教基金會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2年12月29日(八二)北市教四字第六三一三二函許可設立,89年1月21日為設立登記,於113年1月4日第10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13年2月6日北市教終字第1133001873號函許可在案等情,固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財團法人土木科技研究發展文教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第10屆第5次董事會議事錄、簽到單、原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可稽,惟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土木科技研究發展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15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者,係會址之變動及增列章程修正日期等,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法人土木科技研究發展文教基金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向法4院聲請裁定准許,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