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59號聲 請 人 侯西泉即財團法人臺北市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築教
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築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築教育基金會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2條、第3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部分,准予變更。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係於民國69年4月18日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69年3月25日北市教四字第11276號函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9冊第37頁第851號)。茲因相對人前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條、第3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如附件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2月5日北市教終字第1133001868號函、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第4條、第11條、第17條、第18條如附件所示,僅係更改名稱、主事務所地址、條項變更、章程施行等事項,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本院無由准許,自應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件:財團法人臺北市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