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51號聲 請 人 黃寶慧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失親兒福利基金會之董事
長代 理 人 曾一之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失親兒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失親兒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失親兒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5、7、13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2月1日函、113年1月22日第6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暨簽到表、修正前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憑。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3、5、7、13條,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亦與民法財團法人規定並無牴觸,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亦同意上開章程變更,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件捐助章程第4條修正內容,僅新增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事務所,顯與財團組織變更或重要管理方法、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附件: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本基金會永久設立,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三條:本基金會永久設立,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全部捐贈當地地方政府。 第四條:本基金會總會地址設於臺北市○○區○○0000號,電話:00-00000000。 宜蘭分事務所地址設於宜蘭縣○○鄉○○段○○○路0000號。 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第四條:本基金會總會地址設於臺北市○○區○○0000號,電話:00-00000000。 宜蘭分事務所地址設於宜蘭縣○○鄉○○段○○○路0000號 第五條:本基金會由社團法人台北市孤兒福利協會捐助設立。本基金會基金總額新台幣參千萬元,及動產與不動產等相關資產(基金之數額詳如財產清冊)。前項基金及財產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隨時補充之。 第五條:本基金會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壹千萬元(基金之數額詳如財產清冊),由社團法人台北市孤兒福利協會捐助。前項基金及財產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隨時補充之。 第七條: 一、陪他成長:提供教育輔助(含品格教育、課業輔導、設立社區關懷站)、培力計畫、經濟補助(含獎助學金、急難救助、生活扶助、醫療補助)。 二、心靈成長:心理諮商、悲傷輔導、失親家庭親子關係促進、家長支持團體。並附設【諮商中心】提供心理諮商與諮詢服務予有需要之弱勢團體及社會大眾,將依需求酌收費用。 三、研究發展中心:失親兒議題學術研究發展、多元職能發展專案、社區總體營造。並附設【喜樂社會企業】服務有需要之弱勢團體及社會大眾,將依需求酌收費用。 四、利澤簡活動中心:提供在職教育訓練、品格教育、體驗教育等住宿使用,服務有需要之弱勢團體及社會大眾,將依需求酌收費用。 五、出版業務:發行關懷失親兒及家庭之相關書籍、雜誌、影片。 六、海外救助:海外地區需要協助之弱勢失親家庭。 七、經本基金會評估失親兒需求,經監護人同意,本基金會得協助辦理財務等信託相關事宜,並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八、其他特殊狀況(含災難救助),符合社會慈善救助範圍者,提供相關緊急支援救助。 九、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第七條: 一、教育輔助:課業輔導、品格教育,設立社區關懷站。 二、經濟輔助:生活津貼、獎助學金、潛能訓練。 三、醫療補助:公共衛生教育、營養改善。 四、急難救助:緊急庇護、家庭經濟救助。 五、心靈成長:悲傷輔導、心理諮商、體驗教育、文藝創作。並得提供心理諮商與諮詢服務予有需要之社會大眾及弱勢團體,將依需求酌收費用。 六、出版業務:發行關懷失親兒及家庭之相關書籍、雜誌、DVD、VCD。 七、教養機構:依法向主管當局申請設立財團法人台北市失親兒福利基金會附設關懷中心,短期安置、輔導就學、就業、創業、獨立生活。 八、海外救助:海外地區需要協助之弱勢失親家庭。 九、其他特殊狀況(含災救助),符合社會慈善救助範圍者,提供相關緊急支援救助。 十、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設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依會務需要增聘工作人員,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決定之。各項人員得職務執掌支付薪津或車馬費。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設執行長一人、社工部主任一人及會計、出納各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增聘其他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決定之。前項人員得酌支薪津或車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