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69號聲 請 人 李顯榮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大誠高級中學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大誠高級中學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