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63號聲 請 人 威蘿瑪即社團法人臺北市紅坊文教藝術協會之清算
人上列聲請人聲報社團法人臺北市紅坊文教藝術協會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清算人於執行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而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社團法人臺北市紅坊文教藝術協會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13年4月22日北院英民安113法字第6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清算期內資產負債表、銀行帳戶銷戶證明、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紀錄、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刊登報紙)等,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社團法人臺北市紅坊文教藝術協會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清算期內資產負債表、銀行帳戶銷戶證明、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紀錄、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刊登報紙)等為證。惟經本院函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關於社團法人臺北市紅坊文教藝術協會是否尚有欠稅未清償一事,經該局函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函覆略以「…社團法人臺北市紅坊文教藝術協會營利事業所得稅暫行核定無補徵稅額,其暫行核定稅額部分,俟查核完竣後另行通知更正,並請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查照。」等語,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13年5月15日財北國稅松山服字第1130354028號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稅捐稽徵機關既未核定社團法人臺北市紅坊文教藝術協會應納之稅捐,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該會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應繼續完成上述清算事務之程序及備齊文件後,始得再次聲報,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