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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85號聲 請 人 陳昭如即財團法人華科事業群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科事業群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華科事業群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華科事業群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96年4月16日以內授中社字第0960005793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7冊、第57頁第3076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7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23日衛授家字第1130002989號函、第7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對照表、捐助前後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華科事業群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