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88號聲 請 人 楊興榮即財團法人基督教宣道會台灣省聯會之董事
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宣道會台灣省聯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因業務需要經召開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二、查,聲請人現為該財團法人董事長,就附件所示變更之聲請,已提出內政部函、董事會議記錄、簽到表、捐助章程、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憑,經核與財團法人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