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80號聲 請 人 張振昌即財團法人同福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同福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同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同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新章程條文」欄第五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同福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緣董事會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召開第十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新章程條文」欄所示,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同福文教基金會經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北市教四字第二三九五八號函許可設立,並於84年7月4日辦理設立登記、於109年10月14日辦理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9年10月21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於113年3月23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新章程條文」欄所示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函、董事會會議議程、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41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同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對照表「新章程條文」欄第5條部分,乃就該財團法人之董事任期變更,核屬涉及財團組織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所為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捐助章程對照表「新章程條文」欄第2、3、4、14條部分,僅係有關業務內容、補充重要捐助人、會址變更、修訂沿革之修正,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