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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83號聲 請 人 陳定川即財團法人台北基督教國際華人佈道基金會

之董事長代 理 人 邱穎元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基督教國際華人佈道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基督教國際華人佈道基金會組織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基督教國際華人佈道基金會組織暨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基督教國際華人佈道基金會(下稱台北基督教華人佈道基金會)董事長,該法人於民國113年4月18日第7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再按財團法人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如無前項法律或捐助章程之規定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財團法人法第3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台北基督教華人佈道基金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第16條規定等節,業據提出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函、台北基督教華人佈道基金會113年4月18日第7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簽名冊、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核係關於相對人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之規定為修正,與保存財團法人財產之目的有關;又修正後之規定係增列「或捐贈予同性質之宗教團體」,亦與財團法人第33條及其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