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95號聲 請 人 葉信明即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之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下稱鰻魚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鰻魚發展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請求將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主管機關農業部113年4月16日農授漁字第1131406795號函、農業部113年4月17日農授漁字第1131406942號函、鰻魚發展基金會第13屆第3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如附件所示之變更,實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件: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