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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吳聲璋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翁千雅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代 理 人 王靖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林政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樓、0樓及00號0、0樓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及000號00樓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代 理 人 王冠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法定代理人 蘇福智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吳聲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2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112年消債職聲免字第82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