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聲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吳美嬌代 理 人 郭宜甄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0、0、0、00樓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徐雅琳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林政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陳冠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吳美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案卷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同年月26日確定。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