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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莊玉慧代 理 人 涂予彣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唐曉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代 理 人 何衣珊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法定代理人 蘇福智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適鴻住○○市○○區○○○路00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李忠台 住同上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花

旗銀行)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佩琪住○○市○○區○○街0號10樓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莊玉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9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9號消債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3年5月7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