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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為緒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三、四行,應更正為「並於114年6月2日確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對於本院113年度消債字聲第52號聲請清算免責事件之確定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