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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徐以恩(原姓名:徐芷檠、徐慧萍)代 理 人 羅文謹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徐以恩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3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在卷可按,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