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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消債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柯宗達代 理 人 謝孟馨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柯宗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在卷可按,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昀潔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