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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消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字第60號原 告 曾政立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被 告 姚証元

智勝教育顧問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方爾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