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 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熾書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呂琍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蕭如儀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