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睿駿相 對 人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法定代理人 任立中相 對 人 賴振昌
華英俐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裁定,依聲請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國字第30號國家賠償事件民國110年11月1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本件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參照)。
二、聲請人初未特定其聲請法庭錄音之範圍(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44號卷第17、19、29、31頁),嗣以民國113年6月24日民事聲請法庭光碟異議狀表示不服,主張其本意係聲請全部開庭之法庭錄音等語(本卷第33頁)。按聲請人主張其為核對更正筆錄而聲請法庭錄音等語,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詳如前裁定所述。而本院110年度國字第30號國家賠償事件共有三次開庭(第一、二次已裁准),本院於113年6月6日所為裁定,有脫漏之情事,爰就第三次法庭錄音依聲請補充裁定如
主文所示。另諭知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請注意遵守。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