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聲 請 人 吳佩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消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一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表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消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又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5號裁定認定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應予准許,爰依該裁定意旨予以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附表一:
編號 日期(民國) 期日 1 112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期日 2 112年6月2日 言詞辯論期日 3 112年10月3日 準備期日 4 112年11月21日 準備期日 5 112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期日附表二:(均依聲請狀、抗告狀上內容記載;日期:民國)
㈠、對方律師對我寫的文章等一開始就沒異議,說趕快處理判決,是我提起因本人購買者之名偷匯至國外金額是否為偽造文書、詐欺、洗錢之罪否,法官都不主動查明,也沒行文給市政府衛生局、食品廣告科查證,任由對方律師亂講,劉榮彬的兒子送來的貨,法官也沒調,醫師也沒調,律師講些話與事實有出入,所以要請調光碟,請予准調全部法庭錄音光碟。 ㈡、原告對於112年12月20日上午9:40於在本院民事第24法庭公開辯論有異議,因本人不知換場地,遲到至10點12分到場,之前被告劉榮彬和訴訟代理人律師說的話都沒聽到。我有陳述ASEA公司生產線機器出狀況,對方律師和劉榮彬都沒否認(默然),表示他們早已知道這件事情,那為何筆錄內沒寫出漏掉對我有利文字。之後法官還文我有關問公交會他們利用利用我的名匯到國外金額事也沒寫到。我也沒聽到審判長問我113/1/17宣判否?所以才請法官准予調閱筆錄和光碟的原因。本人不解的是為何一件案子要更換3位(3次)法官審理,而在112年8月院方因內部更動又使對方亂寫一通,而法官沒叫我閱卷,所以希望調閱光碟以對筆錄較能清楚。而法官表明兩造需互送訴文給對方,對方律師和劉榮彬都偷跑有一文我沒收到是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