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號抗 告 人即異議人 洪媛庭
廖若倫相 對 人 廖麗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擔保提存事件就提存物處分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