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9號抗 告 人 松露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錢人豪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精甫、一種態度電影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聲字第249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